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白福与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880号
原告:白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市种子公司2幢1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简阳市溪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溪镇新胜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白福与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市溪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白福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白福负担。
审判员*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