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920号
原告:成都华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1栋3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市种子公司2幢1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华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华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华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