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653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市种子公司2幢1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舒林,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贺婷
书记员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