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670号
原告:德阳市启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恒大五金机电汽配城9栋5、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0732867E。
法定代表人:刘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市种子公司2幢1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3266523N。
法定代表人:沈瑶。
原告德阳市启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德阳市启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启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薪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