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溪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274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渝伟,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溪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市东溪镇新胜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H0L72C。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市种子公司2幢1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H0L7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溪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9月4日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三十日。同年10月23日经**申请,追加四川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能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成

二○二○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