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476号
原告郑州环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西四环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67826X。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慧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56792722。
法定代表人曹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环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环科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环科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5元,减半收取6112.5元,由原告郑州环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