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1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广通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西谷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7CFA00C。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卫,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56792722。
法定代表人:曹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广通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41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广通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广通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一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