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10422号
原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56792722。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
法定代表人:曹明星。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姚会玲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