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56792722。
法定代表人:曹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