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9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
法定代表人:***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浩,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任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