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293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116号新丁南华庭A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0817L。
法定代表人:董泽武,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1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店埠支行1228××××6211帐户存款20万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29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