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南谯区守霞苗木园艺场、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954号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守霞苗木园艺场,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常山东中心街50号69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2341103MA2UQD9N0Q。
负责人:何林章。
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116号新西南华庭A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0817L。
法定代表人:董泽武。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守霞苗木园艺场与被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守霞苗木园艺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守霞苗木园艺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守霞苗木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守霞苗木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