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280号
原告:菏泽景波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创业返乡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波,经理。
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新西南华庭A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泽武,经理。
被告:叶方圣,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新西南华庭A2号楼。
原告菏泽景波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方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菏泽景波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834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乐城河湿地公园的绿化工程施工期间,所需要的绿化苗木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134307棵苗木,截止到2019年4月13日双方通过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苗木款108899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欠款在2019年4月底前支付。后来被告继续从原告处购买苗木,于2019年4月18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48935元。现被告共欠原告157834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叶方圣的身份信息,不足以与其他人区分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景波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进升
人民陪审员 陈桂素
人民陪审员 成 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宋 丰
书 记 员 刘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