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1822号
原告: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6号香谢丽舍小区15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6989677H。
法定代表人:张忠爱,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13916。
法定代表人:李能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荣于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