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鸿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03执5***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长虹大道。
被执行人九江市鸿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浔阳区。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鸿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市鸿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忠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案款1236434.0元,承担执行费14764.34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鸿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03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焦军
审判员黎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祖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