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阳光电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无为阳光电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阳光电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狮子口供电营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830482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为阳光电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5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根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对此项权利进行处分。本案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因此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