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天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1267号
申请人:山西天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553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宋宝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