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民初5251号
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高新区孵化器****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山西天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宁克法。
被告: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州解芮路**。
法定代表人:刘院昌。
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6.75元,减半收取,由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董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琼
书记员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