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振丰原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与新野县科尔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8-04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沛商初字第0005号
原告徐州振丰原喷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艳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野县科尔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风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振丰原喷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野县科尔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振丰原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振丰原喷灌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振丰原喷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野县科尔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20元,由原告徐州振丰原喷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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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 倩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