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10128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南新区濮渠路与新南环交汇处东北角****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JYPCG13。
法定代表人:尚红锋。
被告: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站南路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7299808K。
法定代表人:*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