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4430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10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油田中原区。
被告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官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征。
住所地:南阳市官庄工区。
被告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霞。
住所地:濮阳市站南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官庄分公司、濮阳市盛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