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79215907Y。
法定代表人:韩磊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洛阳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与长江东路交叉口东南角创展国际贵都1-1-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559647390G。
法定代表人:范薇薇,董事长。
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7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洛阳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文书生效后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过二次以上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洛阳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存款,也无资金往来信息。
2、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无开户信息。
3、经车辆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到房产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了公积金、房产查询,无发现其名下无房产和公积金存款信息。
5、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经营状态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后,我院及时为律师开具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该案不委托律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因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42310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27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冯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