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1737号
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韩磊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波,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南角创业贵都1-1-2505。
法定代表人:范微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庭芳
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
人民陪审员 杜崇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