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327执1728号
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7民初112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标的款68791元及利息。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760元,执行费931元。
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账号:66122011800000266000100662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人:马毅义联系电话:17719260288
本院地址:宜阳县红旗东路邮编:4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