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11民初374号
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高妙婕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