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761号
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成安顺吊装服务部,经营场所: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10MA3NQEEA441-1。
经营者:孟庆亮,经理。
经营者:孟庆亮,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淄博经济开发区成安顺吊装服务部经营者,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训利,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
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成安顺吊装服务部与被告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成安顺吊装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成安顺吊装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