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3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王兵,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