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针巧经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505号
申请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8741769。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针巧经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50895261W。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四号路。
法定代表人:崔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针巧经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针巧经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梅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