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

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住所地: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诉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80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19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 伟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二0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