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
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住所地: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诉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80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19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 伟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二0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