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87417969,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3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3年1月9日、1月10日、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2月7日、3月4日、4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3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4月23日,上述财产如果需要续行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6、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终本案件。 7、2023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0303执2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