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489号
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247949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874179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