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大张派出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针巧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四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针巧经编有限公司、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