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232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30295A。
法定代表人:吴昌胜,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