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1114号之一 申请人: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6703510450。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302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长梁乡***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7YBQ6G。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鄂2822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以25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