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保102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00653571Q。
法定代表人:赵烽,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3029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兴源路玉湖第二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KYALM2E。
负责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34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