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024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家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贤骥,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新洗涤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园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旦,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新洗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但适用法律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