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海兰岛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9365号之一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法定代表人:梁家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贤骥,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兰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胡漖村附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虎、周震旦,湖北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化学工业区洁云洗涤厂,住所地**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胡漖村电厂3号。
经营者:王新力。
第三人:**鑫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黄金口三村270号黄金口科技企业孵化产业基地孵化器大楼B座第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兰岛工贸有限公司、**化学工业区洁云洗涤厂及第三人**鑫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计2771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