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业盛凯电梯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4926

原告:北京业盛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二箐,执行董事。

被告: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区委政府路南原劳动人事局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钰,董事长。

被告: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天翔苑小区3号楼商业101号。

法定代表人:祁旺盛。

原告北京业盛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盛凯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9日立案,业盛凯公司于20205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业盛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业盛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