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1、牛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81民初1621号之一
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3年4月18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务工人员,群众,户籍地内蒙古丰镇市,现住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群众,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系原告李某1父亲)。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群众,农民工,住内蒙古丰镇市上海城。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丰镇市隆盛庄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牛某某、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梁存旺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闫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