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绿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302号
申请人:诸城绿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湖区杨家屯村。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天翔苑小区3号楼商业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67321400E。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绿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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