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民初38号
原告:**,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陶某,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某,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
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陶某诉称,1.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所欠原告的未付工程款206.40万元;2.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所欠款的利息(依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31号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就位于乌拉盖牧场农乃分场的1号牛圈的钢结构主体钢架及屋面顶板(地脚螺栓制作安装,图纸中主次结构的制作安装,以及屋面板的制作安装)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及用工方式、工程质量、付款方式、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等相关权利、义务详细的做了书面约定。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对1号牛圈采光带进行变更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书,同时双方又签订了3号牛圈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原告依照所签合同完成了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以及补充协议书的工程量,现工程已交付使用,但被告欠原告合同内及合同外的工程未付款总计为206.40万元整,为此原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你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位于乌拉盖,并非二连浩特市辖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专属管辖,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56元(原告已交纳),退还原告**、陶某。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