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203民初401号之一
原告:包头市达帮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华蒙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西院C区8号-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天翔苑小区3号楼商业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达帮钢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乾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原告包头市达帮钢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包头市达帮钢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财产保全费1616元(原告包头市达帮钢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达帮钢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