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552号
原告: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民,总经理。
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亚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266室。
法定代表人:盛萍。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顺庆1227第12幢3层57号301铺。
法定代表人:明文皓。
原告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与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亚龙物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