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804号
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庆1227第12幢3层57号3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1449577A。
法定代表人:明文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威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长安大道东段4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3065749R。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该公司职工。
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威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