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87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男,1975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何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1227第12幢3层57号3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171449577A。
法定代表人:明文皓,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平,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83号。
法定代表人:杜颖鉴,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纯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