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张怀争与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怀争与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7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心民。
上诉人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怀争、于赛、沈心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永森
审 判 员 朱亚君
审 判 员 赵保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