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5260号之二
原告:上海山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
法定代表人:郭金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彤,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品,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凤麟,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山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山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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