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丰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9607号
原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凤麟,女,系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丰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41-4号。
法定代表人:金锐。
被告:***,女,1953年5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丰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本院做出(2020)辽0104民初960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沈阳丰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账号62×××01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账号60×××04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江南营业所,账号62×××23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账号62×××19_156_1存款的冻结;
五、解除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府源支行,账号62×××29_156_1存款的冻结;
六、解除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分行,账号62×××19存款的冻结;
七、解除被告沈阳丰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账号71×××42存款的冻结;
八、解除对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920-2、922、7-5房产(房产档案为:包房权证青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张 品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