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财保50号 申请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经济开发区临工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万元。申请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