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649号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小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维康路五段76号城南综合市场3幢1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梁飞。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磊